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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相應者,古來有異解:

一就經所詮理事論相應,(應轉讀文言理與事相應)依正妙相歷然名事。

 當相即是法界名理理之與事相即不二,如珠與光,故名相應,楷定記云:

 正依等事全理成事,即事而理,理事冥一,性相圓融,故云相應。

 議曰,依正事理相即之義,恐非今所論,又如大般若經四百七十二云:

 諸法法爾皆入法界無差別相,不曰佛說。依正事理法亦本自相即。

 不待經說故,非今所論耳。

二約能所詮論理事相應,理謂所詮義理,事謂能詮聲字,(名句文)

 能詮言事與所詮義相稱不違,故云相應,論註顯深義記第一解今文云:

 所謂理者義理,事者聲名句文。同淨影云,音聲字句與法相應是其教也。

 議曰:若爾宜言文義相應可耳。何典有以文義稱事理之例耶。(是一)

 又對事之理,理性非義理,今既言理事,豈為義理耶。(是二)

 又若好異,換義言理,換文言事,則文應言事理相應,成能詮事,

 能與所詮理相應義,如淨影云音聲字句(能詮)與法(所詮事理)

 相應是其例矣,不可說所詮理與能詮事相應,如歎智人所論當理,

 便稱言當理不言理當言,今言理事為倒語耳。(是三)

三能詮文能與所詮理事相應。(應轉讀文云,與理事相應。)

 傳通記云:如來說教言難錯謬,說事如事,說理如理,故云相應。

 此依疏云言如是者,欲明如來說相如相,說空如空,說一切法千差萬別,

 如來觀知歷歷了然,合今文義,可為指南。

問:三經中說事可見,未審何文說理性耶。

答:是何愚論,且如大經說通達諸法性,一切空無我,專求淨佛土,必成如是剎。

  理事極談此盡了矣。是以論主即事而理判為略門。全理成事,判為廣門。

  此二無二為相入,題無量壽具此三義,如前數辨,按理事定散是指二尊教。

  何者,今經示二尊教,首題總攝部內二教故。

  今章先就無量壽三字牒舉六字梵名,明念佛弘願教,今言理事相應者是。

  次明十三觀境,是定散要門教,今言定散隨機者是。文能持義。(二教)

  喻之名經,今舉所持二教以釋能持經名,首尾相應,其義應知。

問:解理事為念佛者,前代未聞也,有其明證耶。

答:無量壽者,大涅槃極理,全彼妙理成六字名,當知念佛即是理事相即妙行。

  故五會讚示此義云:念佛三昧理事雙修。明文在此,在凡所修雖似淺事,

  而所修法德令任運稱理。故五會讚示此德云:

  『終日念佛,恆順於真理,終日願生,常使於妙理。』

  論註歎名號以言實相法,或云至極無生名號,或歎願生益云生即無生。

  高祖行卷歎名號云:『真如一實功德寶海。』又信卷云:

  『大信心證大涅槃真因,真如一實信海。』並此義矣,可不肯乎。

  圓圓諭云:『事理之名目經不說,脉祖不判之,非淨業者所可依用者。』

  怪之甚矣,有異計乎,定散隨機者,上明能詮經能與所詮理事(念佛)相應。

今明所詮法能與機相應,如他書說契理契機故云契經。當此二句,若約顯說,

鑑定散機隨各所宜施定散教,教法與機相應。故云定散隨機。

序分義云:『一切眾生機有二種。一者定。二者散。若依定行,攝生不盡。

是以如來顯開三福以應散動機。』若約隱義,十六觀法同是念佛淨信之用。

此觀隨機發現。(定機被加則成定觀,散機被加則成散機。)故云定散隨機。

又西山說,他經定散是行門,故各被其機,今經定散是能讚教,

故為定機說定散教,以讚勸念佛,為散機亦然。

定散共被二機,故云定散隨機。此據定散門明,今經定散是念佛機所受法耳。

義者,一經所詮法義,(理事定散二尊教義。)所詮法義為文所持。

不脫落散失,故云不零落。

不零落者,是能持義,經能持義不零落故,能成一部者,即成文義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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