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為既重,事亦不輕。
重笠解云:此有二義。
一十惡中殺人最重,故云既重,況逆及其父。故云事不輕。
二父王害仙人,故云所為既重。生時欲殺闍世,故云事亦不輕。
今謂禁父最重,故云所為既重。禁飲食亦不輕,故云事亦不輕。
韋提所以上食王也。
(父母親情,是天性也,所為弒父,是為逆天性也,故言重,言不輕。
孝經云:父子之道者天性,謂親愛之情也。
違逆天倫,禁父禁母,稱之為失罔極恩,所以世所為既重,而事亦不輕。
是罔極之恩,恩德沒有比這個大的,稱罔極,詩經說昊天罔極。
《詩經》小雅的谷風之蓼莪這麼寫:
『蓼蓼者莪,…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。…無父何怙,無母何恃。出則銜恤,
入則糜至。父兮生我,母兮鞠我,拊我畜我,長我育我,顧我復我,出入腹我,
欲報之德,昊天罔極。』
昊天就是蒼天,這恩德有如蒼天那麼的高,這是父母養育之恩德,不能不報。
《詩經》是講為人子的念父母養育之德,說出則銜恤,出門在外,一顆心就銜著,
擔憂著父母,擔心父母可好,不敢或忘,回到家,入則糜至,如果見不到父母,
就惶惶不安的,若有所失,一若無所至也,是這樣的心情侍奉父母。
因為子欲養而親不在,想父母養育之恩,無法回報,所以乎蒼天!嘆無力!
今阿闍世王禁父禁母,要致父王於死地,說是為報前世殺害之仇恨,有為人倫。
這逆及親父,故是非輕之罪,佛制十惡業,以殺生為最初,為第一之惡業。
今既犯殺生之業,而所殺生者為其生父,故復言,所為既重。
又逆害慈父,大違人倫,非一般的殺生之罪業,故云事亦不輕。
今再考據阿闍世王的所為,其捨親情失親情之恩,更將加害父王,故為重。
又不假自己之身手,而絕父王之糧食,欲令其死,故說事非輕。
又另一方,父母之過失,述說父母之罪過,這罪過是導致被幽禁之緣由。
當初父王為求子故,殺害仙人,說所為重。
韋提希夫人聽計,將所生之兒子由閣樓上讓其摔下,欲令其死,故謂事非輕。)
答曰諸臣身異復
是外人恐有情通致使嚴加重制。
楷云:諸臣者望父王。身異,復是久來承奉父王,望父王內人,太子外人。
以外人故,恐有通王而違於我。以身異故,嚴加重制,不得寬宥。
今解:夫人諸臣相望以論身異外人二義。諸臣身男子,異夫人女身,故云身異。
此對下言又夫人者,身是女人,心無異計。言外人者,以對內人。
諸臣疎外人異夫人內人,故云外人。
此對下言與王宿緣業重久近,夫妻別體同心,致使人無外慮。
(諸臣者指月光及耆婆兩位大臣,因王要殺母,為救韋提希夫人故,經說:
『時有一臣,名曰月光,聰明多智,及與耆婆,為王作禮,白言,大王,
臣聞毗陀論經,說劫初以來,有諸惡王,貪國位故,殺害其父一萬八千,
未曾聞有無道害母。王今為此殺逆之事,汙剎利種,臣不忍聞。
是旃陀羅,我等不宜復住於此。』
大臣月光是忠臣但非親家,耆婆亦是親家,亦是忠臣。
旃陀羅者,翻成漢意為惡執,就是俗稱的屠夫,是四大性之外,不可觸。
《從義補註》說:
『此云嚴幟,又云殺者,其人若行,則搖鈴自幟,或持破頭之竹,
若不爾者,王必罪之。』
又《心地觀經》說:
『其旃陀羅每遊行時,手執錫杖,不敢當路,若人逼近,
振錫令聞,於大眾忠,心行謙下,不敢輕慢,被呵責時,心無怨恨,未曾加報,
罵辱鞭撻,默然受之,何以故,自知下性不階眾流。』
旃陀羅在印度是非常沒有地位的人,被列為四大種性之外,受人輕慢侮辱。
以一國之尊,剎帝利種性,被降為不可觸之人,將無以自容。
今大臣以如果殺母,視為汙剎利種,剎利種是貴族種性,今殺母故將被排除。
大臣反,則外無人輔助,將會危及王位,故放棄殺母之念,求大臣原諒。
大臣所說,因汙剎帝利種性故,將如同旃陀羅,是將被放逐的意思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