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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有二條(原文)(《大正藏》八三、一六七)
一、普告予遺弟等:予之沒後,各宜別住,不須共居一所。
共居雖似和合,而又恐起鬥諍;不如閒居靜處,獨行念佛也。
又為予修追福,亦莫聚居一所,致諍論起忿怒也。
且莫修圖佛寫經檀施等善,唯應一向修念佛之行;
平生之時,自行化他,既唯念佛一行,沒後寧雜自餘修善哉。
又氣絕之後,實時興行念佛,或一晝夜,或一七日,至誠勤修;
不要中陰之間不斷念佛,恐生懈倦,還防勇進也。有志之輩,勿敢乖遺語矣。
二、予見聞古今,人之沒後,在家出家,多有喧諍,皆由諍遺塵也。
或兄弟忽忘連枝之昵,或同法俄變一器之志。每見聞此事,敢不勝安忍。
普告予門人:於予沒後,就坊舍資具等,莫起諍論;白衣尚可愧,況於緇服乎!
但弟子雖多,入室者僅七人也:所謂信空、證空、感西、圓親、長尊、感聖、良清也,此等諸人,於彼世出世間之恩深,於我至順至孝之志篤者也;
誰人忘二世之恩德,致一旦之諍論乎!(下略)
沒後二條,預示遺誡如斯。若夫不忘累劫之緣,荷負半偈之恩,服膺遺語,以擬報恩。同法遺弟,共如水乳,互策勵心行,同入和合海,是予所願也。
建久九年(一一九八)四月八日 釋源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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