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僧祇物盜現前僧物
梵語僧祇此云大眾。是能用人。物謂衣食錢財等物,是其所用。
大眾所用物,名為僧祇物。(依主立名)又名常住物。此有二種。
常住常住,十方常住。二種差別,如往年辨。
今略為辨常住常住,謂有施主,為令大眾資道軀故,或以衣食器物財錢田園等物,
寄附一寺,永定附其寺,不可移餘處,故先名常住。用之定局其寺大眾,
餘處眾人不可分用,故重名常住。
白蓮記下曰:
常住常住者,初約處定,次永不得分故。(玄傳五引之)
現前僧物者,此亦有二種,(現前現前,十方現前。如往年辨)今略為辨。
現前現前,如此講堂,現今來住大眾數幾,有施主家,隨大眾數,出物供養,
現前僧數定,故先名現前。所施財食等數,亦隨現前眾定,不同僧祇物擬候時眾用。
故重名現前。(正觀記曰,現前現前,現前施物,人物兩定名現前。)
元照疏引涅槃經曰:五逆四重我亦能救,盜僧物者,我所不救。
偷僧祇物現前僧物,其罪極重,故今舉之。
若偷常住物,不懷畏懼者,是闡提類,可不傷乎。(無順解脫分善緣,故得便能偷,
亦無怖畏愧心。)
明兼造重罪內心發惡外即身口為惡
科釋以諸惡業而自莊嚴。
兼造眾罪者,兼言對本分,破戒即是當品本分。更造偷僧物不淨說法罪,故云兼造也。
內心發惡者,(意業非外人所見故名內)經不言內心,而其破戒及偷僧物,不淨說法,
皆從意業故思發起,故云內心。
言外即身口為惡者,(身口二業他所見聞故名為外)此明諸惡莊嚴之義。
外身口造惡,而內心善者諸惡猶不究竟莊嚴。
如無盡意菩薩經三說:或有意業心淨口麤。
內心蓄惡,而外身口不造罪者,亦諸惡未究竟莊嚴。
如大論五十六曰:設使心起結使不起口業。
今也內外身口意業放造眾惡無有慚愧,即是諸惡業究竟莊嚴矣。
如無盡亦菩薩經說:或有口業口麤心麤。
故云內心發惡,外即身口為惡。又按涅槃經會疏二十九曰:
惡業亦有四事莊嚴。一信呃,二歡喜,三發願,四供養惡黨。以此莊嚴於惡業。
今經亦應含此四事,且如偷盜常住僧物心有其欲願,豈非發願耶。
不信來報信現有利,豈非信惡,偷已必應歡喜,說無有慚愧故,豈非歡喜惡耶。
偷之方便,應假伴黨,偷得已後,必應分供,豈非供養惡黨者耶。
既即如此,故名莊嚴。
既自身不善又見者皆憎故云諸惡心自莊嚴
自下重釋惡業莊嚴。初句可見。
見者皆憎者,經文雖不言,而理必有斯義。其破戒者,同伴所憎。
不淨說法者,有志人所憎,密偷僧物者,亦他知所憎。
如序分義曰:一切私密不可久行,縱巧牢藏事還彰露。
諸惡心者,莊嚴業道,以意業為本,故別舉惡心。
以猛惡心究成惡業,故云莊嚴。
定入地獄
定之言,釋經文應字。應科度辭,勢猶似緩。
十輪經等說,偷僧物無間定業,故釋應字以言定耳。
元照疏曰:應猶合也。
合即必定義,意同今釋耳。下品下生說,應墮惡道。應言準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