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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曰:言眾生清淨,則是佛與菩薩;彼諸人天得入此清淨數不?

答曰:得名清淨,非實清淨。譬如出家聖人,以殺煩惱賊故名,

為『比丘』, 凡夫出家者,亦名比丘。又如灌頂王子,

初生之時,具三十二相,即為七寶所屬,雖未能為轉輪王事,

亦名『轉輪王』,以其必為轉輪王故。彼諸人天亦復如是,

皆入大乘正定之聚,畢竟當得清淨法身,以當得故,得名『清淨』。

何等等者,是第五段,釋其開出二種之相。

如是等者,當段之中,初開二種,今其二種還又攝入一法句也。

眾生為別報之體者,別報、正報唯自受用,他不受用故。

別報者,是不共也。

國土為共法之用者,依報自他共受用故,言之共法。

問:眾生云體,器界云用,其意如何?

答:依眾生報,感所居土,以此義故,體是眾生,用器界也。

問:就此別報、共法之中有幾種耶?

答:有四不同,言其四者,別報有二:一、不共中不共,謂如眼等根,

唯是自識依用,非他所受用,故全為不共;二、不共中之共,如扶根四塵,

他亦受用故,又如以手摩觸,如此之事為之共法。

共法又二:一、共中之共,所謂山河大地等是,鬼畜人天同受用,

故云共中共。二、共中不共,所謂田宅、舍宅、衣服、資具,

如此之類雖為共法,自身之外他不共也。

言諸法心成無餘境界者,《華嚴經》云:三界唯一心,心外無別法。

(已上)又《起信論》多有此意,其《論》文等所引第二新本,

併當卷鈔上也。

問:器者用者,體用義歟?受用義歟?

答:受用義也。

問:上對眾生及以國土判其體用,准彼思此,可為體用之義者耶?

答:上判體用,不及異論,今釋不爾,下細釋云:清淨眾生之所受用,

故名為器。(已上)為受用義尤分明也。

問:所言受用,眾生與器何為能所?判屬如何?

答:器所受用,清淨眾生能受用也。

問:見下譬喻,器是能受,人所受歟,謂食如人,器是國土,以國土、

人如次配當能所受者,叶道理耶?

答:釋云:眾生之所受用,人為能受,其理無諍,但今譬者非強分別能受、

所受,只顯人器共得稱淨之義而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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