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義記》云:舊有二義,一讚佛名,是約佛解。
《悲華經》云:令十方諸佛稱揚讚歎我名字,此義也。
二歎我名者,是約眾釋。《小經》云:善男子、善女人皆為一切諸佛共所護念,
此義也云云。
今謂:吾祖《末燈鈔》中引十七願成就文,證諸佛讚歎信心行者,亦暗同此義焉。
然祖意所讚名號中具眾生能信能行故,讚名號即是讚能信能行故,
約此義邊云爾而已。
問曰:第十八願既具信行,(三信十念)何煩於此願立行耶?
答:日溪云:高祖釋皆從傍正,此願名號雖具信,而行是為正,今取行於此願;
雖曰行,信是為正,故取信於第十八,十念念此名號故,於所行處論能行。
約建立門二願各別,約安心門二願一致。(已上)
今謂:聞諸稱讚佛名而得三信所稱曰如實修行相應,契所行法體,
故與諸佛稱名無異,念念聲聲流入所行海。以此義故,高祖乃至十念,
稱名歸第十七願取之焉,在十七願則具信之行,信是行之家信也;
在於第十八願則具行之信,行亦是信家之行也。
《義記》曰:《行卷》此願正明大行者似違前代判?
答:今家亦云正因則第十八而不兼,然此願為大行者有深意,先定能所,
然此願者所行法體,而非能行,佛咨嗟故。然祖師釋云稱無礙光如來名者,
則應能行。
然《六要》云:問:本願中以第十八願為佛本願,自他共許,更無異義,
第十七願何關其言?
答:十七、十八更不相離,行信、能所,機法一也,總四十八願皆是本願,
別而言之,以第十八為其本願,誰以為諍!為願王故。但今經文(其佛本願力等文)
為至要,故十七、十八兩願俱存,所行、能信共以周備。(已上)
此解此願為所行及所信,何違祖文!
謂有由致,今所行者,名號法體,往生正業,偈云本願名號正定業,不言稱名,
其所以者,無信稱名雖能行之,於其所行未知是正定業。有信者信知正定業,
雖則信知,若不知於願力不思議,是善本之行,而非回向行,疑佛智故。
(《改邪抄》云云)然能信之信就所行立,非信能行之功,故偈不謂稱名,
《六要》亦云所行。
然祖云稱無礙光如來名者,彼所行文對能行立,有能行故云所行也,
故言行者是稱名也。言行體者名號而已,各有其旨,宜思察焉。
此行不離能信,能信亦不離名號,故《行卷》云歸命斯行信。(文)
此本所以十七、十八為一體不離之願也,《行卷》引吳、漢兩譯願云云。
《六要》云:此願含容十七、十八兩願意。(文)此一體不離之義。
宋譯亦含十七、十八、十九三願,復成就文聞其名號等,其名者指十七願,
然本所能行信不離而行後信,是必然矣。直饒是直往者,就行立信,聞其名信故,
思之。故分兩卷,先行後信。讚曰:稱念彌陀之名號,真實獲得信心人。(文)
吾輩從幼生稱此佛名,是此願力而大行,然雖稱往相回向之行,未識本願生起故,
似無記業。今依釋迦知識指誨,始聞本願之正業,正是此願之力也。
聞位發信,則入十八願,是一體不離,不二而二,二而不二。
一願之上論能所念故,宗家釋若我成佛等,直云稱我名號,是顯其不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