餘上六觀是其通依。即屬法界之凡聖。
餘上六觀者,指日水地樹池樓六觀境。皆其通依也。
言法界之凡聖者,十方九界人也,傳通記云:
『十方來生凡聖之類,得生已後共同受用。』
(眾生共有十界,又稱十法界。分為六凡四聖,前面六界為凡夫界,後四聖者。
六凡夫法界分別是:地獄法界、惡鬼法界、畜生法界,稱為三惡道。
阿修羅法界、人道法界、天道法界,稱為三善道。
四聖道分別為:聲聞法界、緣覺法界、菩薩法界、佛法界。
前九界都不圓滿,故都要依止於佛,故歸極樂淨土,受阿彌陀佛之教導。)
此約已生之類,爾者何稱凡耶。
又於次文有所妨也,(義如次下所辨)今此不問願無願人。
通指九界凡聖類也,彌陀依嚴固備法界凡聖受用,故云屬也。
但使得生者共同受用故言通也。
此釋伏疑,疑曰,既說等屬法界凡聖所受,若爾不願生者亦可得受耶。
釋曰,雖屬而不願求,未得生者不得受用,但使得生者共同受用耳。
六觀依報是得生者共所受用,故言通依,然得生者有其二類。
一即身生,(現入定聚)二捨身生。
下明眷屬莊嚴文云:『現在彼眾(捨身生者)及十方法界同生者(即身生者)是。
問:六觀中,日水乃是此土假依,地樹池樓是彼真依,即身生者亦受真耶。
答:有解云,即身捨身共得生者,總言受用,而即身者受用假依,
捨身生者受用真依,言總意別,(楷定記載)
議曰,此解雖無過失,而一往義,未盡實義。今謂,即身者,五根未受用,
而有意根受用之義。散善義云:
『真實心中意業思想觀察憶念得佛依正,如現目前。』
意業思想是受用義。又舟讚云:人能念佛,佛還念,凡聖相知,境相照。
相知相照豈非受用。觀念門云:一切凡夫但使傾心定有見義。
此明心見,亦受用義。舟讚又云:欣則淨土常居。
既有常居益,寧無受用義。
問:捨身生者亦用假依耶。
答:有解曰,日水是此土事物非彼通依,然假以表真,(表彼光明,表可平地。)
故屬通依攝,屬通依,故說云,共同。若論其實,無用假耳。
楷定記解亦似此義,文云:
『日水雖此界事,假以表真,亦名通依,屬通依故,亦說共同。』
今謂,論判云華嚴界,娑婆日水即是華藏第十三重剎中莊嚴。豈不受用。
雖常受用而異凡見,(一水四見)法華經(壽量品)云:
『如來如實知見三界之相,不如三界見於三界。』準之可知。
問曰:論曰,即身生入受真依者,非文正意,何者,今就依報論受,
身所依處名為依報,捨身生者以彼真依為身所依,故名受用,
今揀言,但使得生者共同受用,即此意矣,即身生者未為所依,
何名受用,若以心見為受用者,華座亦心所見,則所受應通依。
楷定記論回之,文云,身所依處名依報,故就得生義名受名依,
若取想見名受用者,華座佛身亦應通依,故前一義(即身生者受真依義)
未文正義,此義如何。
答:受用義廣通身心,捨身生者心身俱受彼真依報,即身生者,心見真依亦名受用,
如疏二言,唯有定心與前境合,名為正受,此明心眼見彼真境名為正受。
受即受用,高祖言,正受則金剛真心,信心想見亦即受用。
當知今言使得生者共受用者,通明捨身即身二得生者受用,義如向辨。
華座雖亦心所受用,而就廣門,分主伴相,故稱別依。
義門各別,不可例難謂若心見所受華座別依報一應通依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