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文為釋迦所說乎?將為彌陀所說乎?謂古來異說紛紜。(《傳通散記》第三、
《楷定散記》第六等)今總言之為二說:
一云:釋迦說,故安之於不取正覺外,若是法藏語者,應在於不取正覺之內。
例如第十五、(眷屬長壽,除其本願文在文內)二十二願(除其本願自在所化,
亦在文內)例。(望西、《略箋》、《會疏》從之)
一云:是彌陀說,第十五、廿二願引例亦不成例,唐譯第十五願除其等文,
在於不取正覺之外,故知不可關其所在內外也。此四十八願是法藏真言,
從初願至偈文,竟無一句有釋迦說,故鸞師引以為彌陀願。(是一)
又若釋迦語者,只在下願成則可足,何須復安之於願中耶?(是二)
又是為釋迦言者,真實本願將為未盡耶?(是三)
以是三義,故知法藏願意也。(日溪師及師說)
今按:二尊各有抑止意。若法藏願意無抑止,則釋迦何述成文?
願成五惡及《觀經》下品是其述成願意也。既釋迦述成,則知法藏願意有抑止,
故今家相承亦存二意。
《口傳鈔》曰:抑止者,釋迦之方便也。此指釋迦述成。
又《銘文》云:『唯除五逆,誹謗正法』者,示此二罪之重,使知十方一切眾生,
皆無遺漏,必定往生。
此述法藏願意也。當知二尊各有攝抑二門,然有攝取中之抑止,有抑止中之攝取,
應知。《會疏》以折伏攝受釋者,恐未詳。(此依《楷定記》)
今若就為法藏願意,解之有三義:
一彰抑止意,《論註》以二義會二經違,謂大經逆謗俱造,故不得生;(此抑止也)
《觀經》唯具逆罪,不說謗法,故得生。(此攝取門)若無餘罪,而但有謗法,
亦不得生,以說謗罪極重故。又正法者即是佛法者,別指念佛也,
此愚癡人既於念佛法生誹謗故無願生淨土之理,故說不生。說不生者,
為令其回心而已。若回心,則亦得往生。如口業功德中釋,(下卷十八)云:
眾生以憍慢故,誹謗正法,毀呰賢聖,捐痹尊長,如是人應受拔舌、瘖瘂等苦,
聞阿彌陀如來至德名號,皆得解脫。(文)
宗家稟承之,造攝抑二門,而會兩經違,攝取中猶具抑止義,應知。
如《信卷》具引二大師文,然會兩經相違。憬興列十三家了,自會云:
此願攝上品願,彼經說下品往生,故此除彼攝,並不相違。
懷感引十五家,自約十念之具不具會違,其義大同小異。
於中憬興第一、懷感第三與鸞師義相似。
憬興又舉有難云:具諸不善句亦攝謗法。自破此云:五逆亦應在具諸不善句中,
不須別說。
今謂:下上品云雖不誹謗方等經典,故知中下二品無此句,故知中下二品必含誹法。
又依大乘,五逆、謗法、闡提亦在此中,是故就具諸不善句搜其密意,亦有其理,
何可破乎!
又憬興更破云:若順及本是相違釋等,意謂舉逆者及謗法者,諍頭數故,
即不可言一相續中舉具二者。此破非也,設雖一身便置及言,能顯一身具有二罪,
何妨之有!合集二人之解是不可立,妄破可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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