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條一點書中,前二者事書,後二者直述,
然事書與直述體製雖異,其意旨無差。
(從99文起至本鈔結束,共分四條,而每條都以一、起頭。
本文為第一條,以眼和日輪為譬喻,光有眼沒有日光,還是什麼都看不見。
有如自力行者,不靠佛力,如沒有日光之助,光有眼力,仍不能見物。
他力者,如人有眼力,又蒙日光明照,一切萬物都能睹見。
眼睛有如信心,為南無,日光如阿彌陀佛,為他力之弘願。
必須有南無的歸命於阿彌陀佛,往生事業才能完成。
如光有阿彌陀佛的弘願的日光,無信心的南無,如無眼之人,依然無所見。
本鈔第100為第二條一點,講四種往生。
四種往生者:正念往生、狂亂往生、無記往生及第四種意念往生等。
第115文,為第三條一點,依《觀佛三昧經》做比喻信心決定者,決定往生。
最後一文,第116文,以火和木材(薪)做比喻。
薪有如行者的心,火如彌陀攝取不捨的光明,火燒木,木也成火故,火木一。)
前二之中,初明因,後明果,今者明因。
上來屢次言,「願行是法體成就,在機上一信一行亦無所可加。」之言,
恐成見者惡取,放下信行不法自許,故設此追釋,
即辯自力他力之分齊,示法體與機受之交際也。
想以自力欲往生者等者:
文中有二節,於初欲辯自力而示譬喻,於後欲示他力而明機受。
初中,雖有肉眼在無日光之暗夜者不可見物,
雖有日輪在無眼之盲者亦無由見,日輪與眼相具方得見物。
自力行者之願往生者,如在暗夜欲見物,
不蒙日光之他力者焉達所望,此明自力諸善之人者不得往生。
而言日輪與眼相具而見物者,為次之他力機法因緣和合之喻而豫設之言也。
(念佛行是眾生依佛的願力,行佛之行,全憑佛願的他力之行。
佛力如日光,眾生願往生心如眼,全憑佛之願力,使願往生心有著處。
所以不用管自身現在是何種的身份,一心一向,全憑佛之願力,念佛往生。
如無佛之願力,光念佛仍無法往生,而憑佛之願力,五逆十惡尚得往生。
故法然聖人於其文鈔《登山狀》云:
『難者曰:「今之念佛者立私義:
以為怖惡業者不信彌陀本願也,積數目者懷疑一念之往生也。
言行業者,一念十念已足,是故不可積數目;
言惡業者,四重五逆尚生,是故不可憚惡業。」
此義完全不可,既不見釋尊之說法,亦非善導之釋義。
若如是說者,總違諸佛之正意,別背彌陀之本願。
其五逆十惡眾生之依一念十念而往生彼國者,《觀經》之所明也;
但,非勸造五逆而稱念十聲,犯十惡而稱念一聲;
是持十重而稱十聲,護四十八輕而憑四十八願,此乃佛心所深切希冀也。』
有人以為怕造惡業者是因為不信本願,應知,信知本願後更不應造惡。
佛願雖說五逆十惡,念佛得生,此是佛憐愍已經造惡的眾生。
給眾造惡者一個自新之路,怕其墮落沉淪三惡道受苦,故發願救度之。
並非信知本願後繼續造惡,如此則有違佛願之救度,恐有礙往生。
而那每日規定要念佛一定數目者,如無法信知是本願力使得往生。
恐流於自力心行,或此因緣而自誤往生之路,此甚為可憐愍。
當知佛願只為救度我等無力出離三界之眾生。
並非是要我們放心去造惡,只要念佛即可蒙佛救度,即得往生。
是護持那些已經犯十重、四十八輕戒的眾生,使他們改過向善。
不致因為自己知道身犯眾惡,而惡業已成,懺罪已遲而無力。
因為業報糾纏,無力於聖道的修持,所以出三界無望。
所以發大願,誓救度此等眾生出離三塗之苦,登極樂而悟無生。
我們應知佛願之生起,甚勿錯用佛心,自誤往生之途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