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歸命的一念,受取本願之功德,方可遂往生之一大事。
有二種的指示:
一者,但於信心之處,由佛方、法體所成就之願行,顯於念佛眾生(佛念眾生)機方。
二者,法體、佛之願行,印於眾生(念佛、佛念眾生)心,而顯於口業,稱佛名故,
而引入淨土。
第十八願之三信及十念者,皆是阿彌陀佛的願力、他力之迴向。
換句話說,即法體之功德顯現於眾生之上故。
不管是心之信,或者口之行,絲毫無眾生之自造,非是眾生自力心行所成。
而並非是說,心信之處未具足願行,要待口稱之後方得領受願行。
其實心信之處,已然全領法體之願行,因之,往生之大事成辦者,不待言也。
當知,信心與稱名不是同時並立,信心者是初起,稱名者是後續。
以初起之一念,佛因滿足,而其滿足之分,向後成為盡形壽之相續念佛故。
若初起之一念未滿足者,後續之多念亦是未滿足矣。
念佛行者之相續念佛,於初起一念之信心,領受法體之全分故,則後起多念之稱名,
持初起之全分,不增不減而相續。
故此,就眾生領受阿彌陀佛所成就的願行全分之初,不得不言:
「在發起信託一念之時,決定往生」。
此者,但就「信心」之一邊,而指示者為此也。
信託之時,領受全分,就此相續而至於臨命終,成為稱名故,初心與後行之通涉,
有示機受全相之必要。
於領會法體成就凡夫之願行之理,謂之為三心,而示其三心顯於口,成為稱名者,
即在此也。
弘願法之顯於眾生之全相而言,即是「信心稱名」。
即信心一發起,成為聲聲相續,此等者為長壽之機,為長時相續之人者也。
若短命者,無長時相續之緣,而於自己之往生即無妨礙,因為一念之信,
能與法體相應故,名號之功德,全成我有,而佛因無缺故也。
應知,信亦是願力,行亦為阿彌陀佛的願力所成就的。
從信及於行亦是不增不減,但是,但信而無暇稱念亦不減願力。
眾生之往生者,非在眾生信託稱念之功,全是願力自運之功也。
自力行與他力行,其實就如此。
眾生但仰其願力,捨棄自我的執著,信受阿彌陀佛所成就的願行。
這就是初起之信心,而信託其願力之全體,而顯出於口頭、口業,此即是後續之稱名者。
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