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論註》(卷下)曰:稱彼如來名,如彼如來光明智相,
如彼名義,欲如實修行相應故。
稱彼如來名者,謂稱無礙光如來名也。
次《論註》文,五念門中讚歎門釋。今所引中,
初自稱彼至相應故二十五字,是本《論》文。
稱彼如來名者以下,《論》文分三,牒釋之耳。
就第一句,問:稱彼等者所言之稱,稱念義歟?稱揚義歟?
答:總而言之,可通二義。別而論之,稱念為本。
問:今《論》所立五念門中,不立名號稱念一門,即以觀察為《論》正意,
隨見《註》(《論註》卷下)文,釋讚歎云讚者讚揚也,嘆者歌嘆也,
須約稱揚,何通二義?況以稱念為《論》正意,其理如何?
答:豈不前云總通二義,今讚歎釋則一邊義,但別不立稱念門者,
言讚歎者,是則稱義,稱有稱揚、稱念二義,故不別立。
凡於稱字通二邊義,若約所讚,是則稱念名號是也;若約能讚,
稱揚之義。而能讚者於所讚法有勝德故,若無所讚,何有能讚,
其所讚者名號光明,第一之句所明即是名號法也。
如彼如來光明智相者:佛光明是智慧相也。
此光明照十方世界無有障礙,能除十方眾生無明黑闇,
非如日月珠光但破室穴中闇也。
就第二句,佛光等者,佛之光明智慧所生,故云如來光明智相。
如彼名義欲如實修行相應者:
彼無礙光如來名號,能破眾生一切無明,能滿眾生一切志願。
就第三句,能破等者,明滅罪德,一切言中應攝惑障、業障、
報障諸不善也。能滿等者,明往生益,又一切言可攝護念見佛等也。
然有稱名憶念而無明猶存,而不滿所願者,何者?
由不如實修行,與名義不相應故也。云何為不如實修行,
與名義不相應?謂不知如來是實相身,是為物身。
然有等者,是其問也。由不等者,是其答也。云何等者,是征問也。
為下如上本無不字,是脫落歟。謂不等者,是其答也。
此有二意:一謂以不知二種之身,判為名義不相應義;
二謂 違三種不相應義,稱為如實修行相應。
問:實相、為物二種之身,其義如何?
答:此有二義。一義云:實相身者,此是理佛,即云法性法身是也;
為物身者,此是事佛,即云方便法身是也。
一義云:實相、為物二種法身共是事佛,二種法身是約自利利他之德,
即名與義。實相約義,即是光明,攝法身故;為物是名,即是名號,
攝眾生故。
問:且就後義,既云實相,何為事佛?
答:所言實相,非無相義,是虛實義。即約生佛,謂佛為實,眾生為虛;
以悟為實,以迷為虛。
問:二義之中,以何為正?
答:二義共存,用捨可在學者之意,但約名義猶親文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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