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論註》(卷下)曰:稱彼如來名,如彼如來光明智相,

如彼名義,欲如實修行相應故。

稱彼如來名者,謂稱無礙光如來名也。

次《論註》文,五念門中讚歎門釋。今所引中,

初自稱彼至相應故二十五字,是本《論》文。

稱彼如來名者以下,《論》文分三,牒釋之耳。

就第一句,問:稱彼等者所言之稱,稱念義歟?稱揚義歟?

答:總而言之,可通二義。別而論之,稱念為本。

問:今《論》所立五念門中,不立名號稱念一門,即以觀察為《論》正意,

隨見《註》(《論註》卷下)文,釋讚歎云讚者讚揚也,嘆者歌嘆也,

須約稱揚,何通二義?況以稱念為《論》正意,其理如何?

答:豈不前云總通二義,今讚歎釋則一邊義,但別不立稱念門者,

言讚歎者,是則稱義,稱有稱揚、稱念二義,故不別立。

凡於稱字通二邊義,若約所讚,是則稱念名號是也;若約能讚,

稱揚之義。而能讚者於所讚法有勝德故,若無所讚,何有能讚,

其所讚者名號光明,第一之句所明即是名號法也。

如彼如來光明智相者:佛光明是智慧相也。

此光明照十方世界無有障礙,能除十方眾生無明黑闇,

非如日月珠光但破室穴中闇也。

就第二句,佛光等者,佛之光明智慧所生,故云如來光明智相。

如彼名義欲如實修行相應者:

彼無礙光如來名號,能破眾生一切無明,能滿眾生一切志願。

就第三句,能破等者,明滅罪德,一切言中應攝惑障、業障、

報障諸不善也。能滿等者,明往生益,又一切言可攝護念見佛等也。

然有稱名憶念而無明猶存,而不滿所願者,何者?

由不如實修行,與名義不相應故也。云何為不如實修行,

與名義不相應?謂不知如來是實相身,是為物身。

然有等者,是其問也。由不等者,是其答也。云何等者,是征問也。

為下如上本無不字,是脫落歟。謂不等者,是其答也。

此有二意:一謂以不知二種之身,判為名義不相應義;

二謂 違三種不相應義,稱為如實修行相應。

問:實相、為物二種之身,其義如何?

答:此有二義。一義云:實相身者,此是理佛,即云法性法身是也;

為物身者,此是事佛,即云方便法身是也。

一義云:實相、為物二種法身共是事佛,二種法身是約自利利他之德,

即名與義。實相約義,即是光明,攝法身故;為物是名,即是名號,

攝眾生故。

問:且就後義,既云實相,何為事佛?

答:所言實相,非無相義,是虛實義。即約生佛,謂佛為實,眾生為虛;

以悟為實,以迷為虛。

問:二義之中,以何為正?

答:二義共存,用捨可在學者之意,但約名義猶親文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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