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等諸文。皆真因決定時,說即得往生等也。

今按今家以不退位為正定聚者。據龍樹論判及鸞師釋義,。

《易行品》云:阿彌陀佛本願如是,若人念我稱名自歸,即入必定。

又云:即時入必定。()必定者,即正定聚也。《大論》云云

《論註》釋即得往生,住不退轉云:即得往生彼國,入大乘正定聚,

故知住不退轉即入正定聚故。

次文阿毘跋致即不退等,論主至阿惟越致云即入必定。由此曰就定正定聚位,

言住不退轉。

以故第十一願,正定聚攝于第十八願,為正定聚即不退。然正定聚名正因決定,

了知建立彼涅槃之因故。(唐譯)

不退轉名,由不退無上涅槃故,名不退轉,何以故?攝取不捨故,真因不退,

而決定向無上涅槃。

宗師云蒙光觸者心不退,信心不退,故住正定聚。

此乃非處不退,非位、行、念三不退,但是信心不退,云往生不退至菩提。

《渧記》云:依六要四(二丁)此文(皆悉到彼國,自致不退轉之文)

與第十一願有隱顯傍正。今此即得往生,住不退轉者,直就顯文,為此土不退焉。

皆悉到彼國,自致不退轉者,直就顯文為彼土不退而已,前第十一願成文,

皆悉住於正定之聚,正約彼土顯得不退,兼有此土業成不退義,今此第十八願成,

即得往生,住不退轉。正約此土業成不退,兼有彼土顯得義也。

然則此土業成,彼土顯得,各有其教證及理證。

先出此土業成不退教理者,其理者,謂一念發起,信心端的,往生業事,既已成辦,

謂之平生業成,此乃蒙光攝益故,信心不退轉,信心不退故,往生成佛,亦必決定,

無有退轉。以此道理,故言即得往生,住不退轉,非必捨穢身之時也。

《加旃》捨此穢身,即證法性常樂,即是滅度之益故。彼土正定即滅度,

滅度即正定,是以正於滅度外,別立不退者,唯在此土。

故章問曰:正定滅度可意得一益歟!又可意得二益耶?

答:一念發起邊正定聚也,是穢士益也。次滅度於淨土當得益也。

然可思二益者也。(一帖)按此釋。

原乎六要云:問:定聚、滅度二益歟又一益歟?

答:二益也,言定聚者,當不退。(未分現當)言滅度者,指涅槃也。

然如六要未分明論現當,故不退益似通現當。

而章偏以不退為現益,正明吾祖宗骨而已,此乃平生業成現得不退之理證也。

其教證者,第四十七願云:設我得佛,他方國土,諸菩薩眾,聞我名字,

不即得至不退轉者。不取正覺。(文)

此願即字乃同時即,與今此即得不退,併為現生不退證文矣。

《加旃》下卷終云:若有眾生,聞此經者,於無上道,終不退轉。(文)

《小經》云:舍利弗,若有人,已發願,今發願,當發願,欲生阿彌陀佛國者,

是諸人等,皆得不退轉於,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於彼國土,若已生,(已發願人)

若今生,(今發願人)若當生。(當發願人)

此乃平生業成,現生不退之明文也。

是以黑谷《小經釋》曰:若人聞此阿彌陀名,皆蒙護念,得不退轉菩提之益也。

護念者,喻如魚子為魚母所念故攝養增長,行者亦爾,蒙諸佛護念故,

得信根堅固增長也。不退者,由諸佛護念力,得信根堅固增長故。

於菩提果,亦得不退也。已上二者現益也。(文)(私謂。護念攝取。其義是同。

信根堅固乃信不退也。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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