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所言信同時口稱一念者,難得其意,《信卷》云:信一念顯時尅極促,

則僅是一念一剎那之間也,口業稱名雖曰一聲,經多念多剎那,

何得與信同一剎那轉耶?

答:不分信體相,故有此疑耳。如《信卷》三信釋,如來法體三信是信心體也,

行者能歸信心是其相也,佛邊信體宿善開發之剎那領得之,非是行者之所知也,

行者當此時發起能歸信心,是其領得信體之相也,故就其信體開發云時尅極促。

今則約行者能歸信相同時稱名,故不相違也。

《和讚》曰:若不生者誓故,信樂實時到,(信體)一念慶喜人(信相),

往生必定。(文)第二、第三句如次信體、信相,可准知。(已上)

今評曰:乃至十念開出信內所具之行,相者其義可然。古師三義中,

其第三義於十念中細分一九念等者,鑿說耳。

然推窮其義分,同第一義,言初一聲為往生業故。

次私釋中,以傍正二義辨古師二義,若第二義為傍義者,一家相承,

一念發起往生之義為傍義耶?

又若是為未盡理者,中興問答亦為未盡理耶?

又第一義約佛誓之正意,三信十念信行並是正因,以《行卷》及《末燈抄》

信行一念釋為此之證者,可謂謬矣。

何者?於願成就一念之時,如來回向大信、大行同時開發,然願成就外,

更說付屬一念,二個一念云何思念耶!是以有信行一念釋,

何以之為三信十念之釋耶?引文不成證也。況又行ト信トハ御誓ヲ申スナソトハ,

(信與行雖二,)指十七、十八兩願,非指第十八願中三信十念,

何以之得為三信十念之誓乎?

又信心同時一聲稱名為往生業,相承中出在何文?所引中興文亦失文意,

浪如臆說,誤之甚矣!若如義,則必信心同時一稱而不以擬往生之業,

信心為本之宗義於于茲乎壞了矣。噁,何不思哉!

今謂:乃至十念即三信相續稱名也,若約所稱名號法,則可謂往生正定之業,

念念稱名體皆是正定業相續之相也,佛願何誓報德乎!

故言念念不捨者,是名正定之業,順彼佛願故。若約決定心相,則上盡一形,

下至十聲一聲稱名悉可謂報德行也。

何者?《執持鈔》云:我已持名號,正定之業已得成辦。

又《口傳鈔》云:下至一念持本願,往生決定之時尅也。(信行開發)

上盡一形者,往生即得上佛恩報謝之勤也等。

又《勸章》云:下至一念者,信心決定之相也。(信行開發)上盡一形,

佛恩報盡之念佛也。(文)

依此等相承,信一念持正定業名號時,他力回向信行開發於機上故,

正定業名號成行者決定業,而往生業事成辦了矣。其所決得之正定業,

念念相續及多念名報德行,順彼佛願故,如實修行故,雖名報德行,

而所稱名號體是正定業之相續之相也。由佛願力,既決定業成辦了,

則佛恩賜之名號外,更不可求決定之業,唯安住佛恩,故約決定心相,

則名報德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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