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次上門不置第言,自下五門,各置第字,有何由耶。
答:為顯示下呈證文十有三結之名數故,何者開章總標七門玄義名數,
各置第言,至牒釋中,序題釋名各置第字,示其大門。
第三(同章文云,第三依文釋義并辨宗旨不同教之大小)以下五門,
(宗教說人定散和會得益)皆是依文釋義中之子門,
故於宗教說人定散和會四門,皆第字沒,示其子門。
於和會中更開六門,依文釋義中之孫門故,次上門沒第字,示是其孫門。
自下五門,還置第字,以示六門固是大門,至得益門,還置第字。
表與六門同是大門,通計之,則成十二玄義。
(序題釋名宗教說人定散和會六門得益。)更加偈頌,為十三科。
呈證所謂十有三結,條條順理應玄門者,即斯事耳。
上言初地至七地已來菩薩者。
自下別釋。
就中此文,牒前所舉上上上中二品判文。故云上言。
初二三地為上中品,四五六地為上上品,加七地者,如前所辨。
而今所以合二品,同在地上聖位故也。
如華嚴經說。初地已上七地已來。即是法性生身變易生身。
斯等曾無分段之苦。
此引他經歎其無苦。(分段死苦)
言法性生身者,揀非分段肉身。(血肉生身)
大論七十四云:菩薩有二種。一者生死肉身。(地前菩薩)
二者法性生身。(地上菩薩)
今所揀異,以之可見。
言法性者,所證真如,(法性名義,如前已解。)
初地已上,證顯法性,還以法性為身,故名法性生身。
如唐華嚴六云,佛以法為身。
首楞嚴三昧經上言,身皆是法,菩薩亦然。
近起信論筆削記五云:
『初地已上乃至十地,皆名法身,證真如理,以真如法為其身故。』
問:以法性為身,則應名法性身,著生字者,有何由耶。
答:法性身名,猶通所證法,(身積聚義,所證法性積聚萬德,名法性身。)
生名別約能證之人。(一切有情名人名生,例如諸文忍有情惱說名生忍。)
欲顯能證人相好身,是故說名法性生身。又義章十九云,王宮所生相好之形,
名為生身,戒定慧等五品功德,說為法身。創學勿謬雷同此焉。
變易生身等者,於中先解分段,三界果報名為分段,分段名義有其多解。
(如標鈔下之一所載)今述一義,分分限義,段差別義。
(傳引唯識了義燈云,分謂分齊,段謂差別。)
六道苦果隨其業力,命有長短壽夭分段。身有大小好醜差別,各各不同,故名分段。
次解變易名:
一約轉分段。
變是改義,易是轉義。(變易二字隨義訓阿羅多免加由留)
菩薩具足悲願二德,利他眾生名悲,自求菩提名願。
由此無漏悲願功力,改轉分段麤惡身命,以成界外細妙身命,故名變易。
麤滅細生,故名生死。
唯識述記八之末云,變是改義,易是轉義,謂由無漏悲願力故,改轉舊鄙惡身命。
(百法門答七解之云,改轉分段粗劣之身。)成今殊勝身命,故名變易。
二約界外身。(變易二字義訓宇通呈加波留)雖是細妙身,而隨無漏悲願漸增,
前劣報變易,成後勝果報,如初地蘊轉成二地蘊等,故名為變易。
(傳云,因移果易名為變易。)前後變易即名生死。
述記又云,雖無分段別盡別生,(如捨盡人身別受餘趣生)
而以定願數資助故,改去前惡者,轉生後勝者,亦有前盡後更生義,故變易也。
法性變易二身體一,從所證真理名法性生身,就能性蘊轉,名變易生身。
楷云:尋華嚴無此二身名,十住毘婆沙說二身之義,論釋華嚴十地品,
故指言華嚴,亦無所違。
曾無等者,在地前位,已斷見思,離三界苦,故云曾無分段之苦。
(曾之言約在曾地前已斷分段生死之惑因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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