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行證者,列祖相承之要須,聖人領解之已證也。

而所引之本廣博兮,前後之説相難明,所立之教旨幽玄兮,

甚深之義趣易迷。

然間一流傳來之耆老,猶未聞講其義之仁,諸國耽學之群侶,

多示不了此書之旨。如予淺智輙以豈敢。雖然為祖德報謝,

為佛法弘通,試加小量之註釋,偸仰宏智之取捨,

一部十卷號六要鈔。本書則六卷,第三與第六,

元自依有本末分為八卷,愚鈔同六卷,第二與六本重又就開,

本末總為十卷。雖拾簡要只恥管見,我已所顧庸昧也,

人何不致嘲弄哉。然者堅安當台之文機,應慎荒涼之流布,

但他縱處員外自久勞心底,是隨分之功也,是超涯之績也。

後塵之儔莫令忽諸。若萬一有欲一見之類者,草庵之中雖許之,

竹窓之外可禁之,披覽猶加制,況於書寫乎?

然而志非假令望,表慇懃者,早成師資之契約,

宜募相傳之譜系,於不諾其禮者可知無其實也。

此條既非有懇切之心,更勿出允容之詞。

於身全不(扌+乖)貢高之思,於法偏為無聊爾之儀而已。

       延文五歲庚子八月一日         常樂臺主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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